复制他人公司后台信息侵权
2015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原告:北京天下人网络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网通公司滨州分公司    夏某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自主设计、开发和建设的互联网站对外提供科技咨询、专业咨询、管理咨询、和工程咨询等网上咨询平台服务,该网站是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正式审批通过的经营性网站。2005年12月13日,原告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通过百度、雅虎、Google等搜索引擎发现滨州网通公司主办的互联网站“滨州信息港”下建立的分站“顾问通”,所用的网页、数据及后台处理软件与原告“顾问通”网站几乎完全相同,甚至直接使用“顾问通”网站的网站名称、法人姓名、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等。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顾问通网站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对其经营的“顾问通”网站的版式和内容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被告某链接于被告滨州网通公司主办的滨州信息港网站上的“顾问通”,其版式和内容几乎与原告天下人公司的“顾问通”完全一致,并且未经原告同意或者授权,其行为构成对原告“顾问通”网站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滨州网通公司虽然将域名gwt.bz169.com租赁给被告夏某使用,但是被告滨州网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gwt.bz169.com已经依法注册,gwt.bz169.com的注册人应认定为滨州网通公司,因而本案中,滨州网通公司既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又是服务提供者,应对发生在gwt.bz169.com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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