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指控剽窃但侵权不成立
2015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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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长征
被告:余华   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山东省滨州市新华书店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7日,原告王长征将其作品《王满子》发表于“百灵文学网”(网址:http://cul.beelink.com.cn/20040707/1622690.shtml),小说共十二章,近10万字。讲述了从“文革”到今天的40年间,发生在山东某小镇王流村一个由奶奶、父亲、母亲、哥哥和弟弟组成的大家庭里的故事。叙述了从红色的狂热、人性的丧失到一个物欲横流、道德沦丧这样两个时代的巨大弯折。2005年8月,小说《兄弟》(上部)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其版权页署名作者余华,2006年3月该社又出版《兄弟》(下部),上、下部共计51万字。小说主要描写了江南小镇两兄弟宋钢和李光头从“文革”至今的命运变迁。《兄弟(上)》讲的是“文革”中的故事,通过两兄弟的家庭在劫难中的崩溃,描述了一个精神狂热、本能压抑和命运惨烈的时代。《兄弟(下)》通过两兄弟的“裂变”展示了伦理颠覆、浮躁纵欲的现代生活。原告以《兄弟》在故事情节、场景、人物、故事情节结构等方面与自己的小说《王满子》相同或相似,造成《兄弟》与《王满子》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王满子》系在网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告余华《兄弟》一书虽在人物设计、部分段落描述上与《王满子》有相似之处,但尚不够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意义上的相似且余华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其独创性,与原告《王满子》并不相同。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余华剽窃不成立。基于余华侵权不成立的事实,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及滨州市新华书店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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