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复印材料机关应盖章确认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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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还囊括了律师在刑事、民事诉讼及其他业务中的执业权利,基本涵盖了律师执业所涉及的主要13个部门,如人社、国土、房产、工商等,而这在全国也属创新。
  规定明确,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以及房产、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相关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相关机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律师刘良玉认为,这是规定的最大亮点。以前一些单位不愿配合律师工作,以“材料是秘密”等为由拒绝,或者提供不全面信息。而13部门会签的这一规定,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些单位虽然提供了材料,但不愿盖章,造成了材料无效。”刘良玉说,规定要求,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
      本报记者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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