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树桩绊倒伤人园林公司担责三成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7月9日讯(记者 杨擎 通讯员 李娜) 近日,家住济阳的李先生过路口时,不慎被树坑里锯树后残留的一段高约20公分的小树桩绊倒,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李先生遂将园林公司告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李先生自行承担责任70%,园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0%。
  近日,家住济阳城区的李先生在超市购物后,准备过路口到对面理发店理发。“走到路口时,我只顾抬头找理发店,没有留心脚下路况。”李先生说,经过一处树坑时,他不慎被树坑里锯树后残留的一段高约20厘米的小树桩绊倒。随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伤愈后留下残疾,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了解,绊倒李先生的小树桩归济阳县某园林公司管理,李先生遂将该公司告至济阳县人民法院。李先生认为,该园林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园林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在本案中,园林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我公司对事故发生处的树木及树穴具有管理责任,由于该处属于绿地,不能用于通行。”该负责人说,李先生因通过绿地受伤,是自己疏忽大意所致,责任应自负。
  济阳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管理者若不想承担责任,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该园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亦没有尽到及时补种被砍伐的树木或者填平树穴的义务,导致产生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摔伤主要是因其没有注意路况造成,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各种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自行承担70%的责任,园林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园林公司、百货商店等物件管理者:在摆放苗木、货品或者其他物品时,应当谨慎注意并经常检查,以保障路人、消费者等公民的安全,一旦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很难证明没有过错。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走路不看道儿”的事情发生。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