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卖房被妻子告上法庭
法院:侵犯妻子作为房屋共有人处分权,买卖合同无效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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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7月9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麻建萍 曲平) 自己住得好好房子,突然被通知卖了,而且是丈夫委托别人以低于市场值的价格出售,妻子一气之下将丈夫及买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丈夫侵犯妻子作为房屋共有人处分权,买卖合同无效。 
  姜女士与程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0年在本市房屋一套,2012年该房产办理房产证,该房产证记载本案所涉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程先生,共有情况一栏为单独所有。
  2012年6月程先生与朋友张先生签订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主要内容为:“程先生全权委托本案所设房产的房屋买卖、产权过户、房产抵押贷款及与该房产有关的所有手续,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权属的一切文件,我均予承认,委托权限是全权代理,委托期限是至办理完上述事项为止”。随后公证处出具委托公证书,载明上述委托书签名属实。该委托书委托人程先生对自己的签名、捺印也予以认可。
  山东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该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一份,报告中载明委托人程先生,该房产评估价值为71万元,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提供房地产抵押价值。 
  2014年6月,张先生与李先生就本案所涉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卖房为“程先生(张先生代)”,买房为“李先生”,房产总价为45万元,落款没署具体日期。 
  随后李先生支付房款45万元,其中25万元支付给张先生,另20万元在房管部门资金监管中心存放,并交纳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5万余元。  
  接着,张先生与李先生在房管部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申请、登记等手续,将房产过户至李先生名下。同时山东某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出具本案所涉房产评估价值为57.2万元的评估报告,申请人为李先生。
  法院庭审后认为,程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单方擅自与张先生签订委托书,致使涉案楼房被卖出,对此被告程先生侵犯了姜女士做为房屋共有人的处分权;李先生在购买涉案房产的过程中,仅对张先生持有的委托书、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书等形式要件进行查验,未进一步核实房屋的真实信息和实地查验房屋情况,且购买价格明显偏低于市场价格,不属善意取得,故其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法院判决张先生与李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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