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以公司之名虚开发票
虚开税额达70余万元,丈夫“走账”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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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7月份起,昊鹏公司赵某、张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张某乙处购买以沾化金润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等名义给其昊鹏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余份,价税合计4842400元,税额703596.66元,上述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近期,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二审判决,判处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处以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决定。
  本报记者 王领娣
   通过“走账”方式
 造成交易假象

  赵某与其妻子张某甲作为昊鹏公司股东,主要经营煤炭等,2011年,张某乙与昊鹏公司赵某认识并互相留了联系电话。张某乙说能开增值税发票,且比矿上的便宜2至3个百分点,后赵某让其给他提供煤炭发票,其从赵某处拿到他公司的资料、根据赵某要求的数额先后通过张某、王某、分别以金润公司、宏润公司的名义给赵某的昊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一般通过“走账”的方式造成双方存在真实交易的假象。赵某一般是按照7%左右支付其开票费,费用有时支付现金、有时转账支票。
  2011年7月,赵某经张某乙介绍,以金润公司名义,给其昊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余份,价税合计1621100元,税额235544.45元。2012年3月至4月份,又以沾化宏润炭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名义,分两次给昊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221300元,税额468052.21元。其中3月8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496000元,税额217367.56元;4月9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725300元,税额250684.65元。
  10万、60万、50万……记账凭证、收据、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转账交易明显,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宏润公司、金润公司与昊鹏公司为逃避税务检查而空转资金进行“走账”,伪造双方公司之间存在上述交易资金往来的情况。
  上述所有发票,张某甲在明知上述增值税发票系虚开的情况下,仍持上述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后均予认证抵扣。
 虚开税款额
 高达70余万元

  案发前,赵某于2012年5月30日和6月25日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61776元。案发后,赵某、张某甲缴纳税款64182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甲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经营管理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额703596.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沟通联系主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配合协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万元。以被告人张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追缴的税款64182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张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诉。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故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系自然人犯罪并承担罚金刑,显属错误,应予纠正。最终做出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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