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车撞伤车下司机,三者险赔吗
保险公司拒赔输官司,法官称司机下车后已转为第三者
2015年09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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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利红            
  一名货车司机在下车时,忘记拉起手刹,结果车辆出现溜车,将自己轧伤。对于车下的司机是否属于第三方,保险公司和司机各执一词。近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此时司机属于第三者,可获得第三方责任保险理赔。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忠各项损失共计209余万元。 

案例 司机下车没拉手刹被车轧伤
  李忠(化名)受雇于烟台某物流公司,负责驾驶大型运输货车。2014年11月,李忠驾驶货车自青岛往日照市岚山区运输木材。当日8时许,车辆抵达日照市岚山区。“我下车后,跑到车后边,想看看车辆是否停稳了,谁知发生了溜车,轧了李忠的左腿,后经鉴定,李忠伤情构成一级伤残。 
  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忠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受雇的物流公司,诉至岚山区法院,请求索赔300余万元。
  法庭上,李忠诉称,其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保险,其在车下受伤,属于第三者,因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12万元。 
  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伤者为司机本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司机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第三方,因此拒绝理赔。 

判决 司机下车后算第三者保险得赔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忠受被告某物流公司雇用从事运输工作,其在雇用活动中受到伤害,被告某物流公司对原告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下车查看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某物流公司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李忠在发生事故时,已经停止了对肇事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已不属于车上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其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日前,岚山区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李忠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日照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李忠各项损失共计209万余元。 

说法 车上人员特殊情况下可成第三者
  法官分析该案说,目前常见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所谓车上人员,其身份并非固定不变,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可能会发生身份的转化。当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所乘车辆撞伤的,此时显然应属于第三者范畴。 
  法官介绍,实践中还可能出现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的情况,对此应区分具体情形处理:如果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后没有与所乘车辆发生碰撞的,此时所造成的伤亡显然仍系基于车上身份所引起,不应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但如果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甩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此时车上人员身份就已经发生了转化,保险人应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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