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游乐场摔伤,场方赔5万元
虽然入场前签了“免责声明”,但游乐设施本身缺陷责任不可免除
2015年09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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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6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宋思霖 张丽红) 孩子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游乐场负责人以入场前已签“免责声明”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日前,经区法院调解此案,游乐场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今年4月,家住市区的赵女士带着5岁的孩子到一家室内游乐场玩耍。进入游乐场前,游乐场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在一份书面声明上签字。这份书面声明载明:家长必须在游乐场内陪同小孩游玩,承担监护责任,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因没有家长陪同而发生任何事情,均与游乐场无关。 
  当天中午,游玩的孩子经过一段高约1米、无防护围栏的方型台时不慎摔下受伤,致右肘部骨折,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经鉴定,孩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赵女士将游乐场起诉至经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责任。首先,游乐场已明确要求家长必须进入游乐场所内陪同小孩,承担监护责任,孩子受伤一事,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其次,孩子从方型台上摔下受伤,与游乐场内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有关,游乐场应负次要责任,不能因赵女士签字的书面免责条款而免责。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游乐场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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