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利益不受损
2015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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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参保人员的利益都不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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