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车撞死种犬 狗主人索赔5万
2015年11月0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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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11月3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李彬 汤之清) 一辆半挂车撞死“高加索”种犬,狗主人索赔5万元。车主承担多大责任?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种狗价格如何认定?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了判决。
原告李某长期养殖种犬。2014年11月18日,原告驾车载“高加索”种犬到阳谷县寿张镇集市上去配种,半路上,被告武某驾驶半挂车将正在横过公路的种犬撞死。该种公犬是正宗“高加索”血统,五周岁左右。事发后,被告武某打了110,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武某同意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 000元,双方就狗的赔偿价格未达成一致。2014年12月10日,原告诉至阳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元。
肇事车挂靠在馆陶县一运输公司名下,半挂车实际车主为王某,武某系雇佣司机。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事实不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虽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但当事人拨打110,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出具出警情况说明。从事故现场照片中可看出:事发时涉案车辆已超过道路中心线西侧将狗轧死,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放任其所有和管理的“高加索”种犬横穿公路,违反了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圈养的法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结合本案证据、庭审质证意见,法院推定原告李某承担本案损失的40%,被告武某承担本案损失的60%。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王某所雇佣司机武某提供劳务过程期间,故依法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王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对该事故亦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种犬价值鉴定,但因事故中死亡的种犬已不存在,且经多方调查,没有对其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只能结合犬只品种、大小及饲养年限,经市场询价,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认定。根据法院对调查走访,本案死亡种犬价值酌情确定为3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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