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因盗窃被法院判刑
出狱后专偷政府部门再被抓
2016年07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7月27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周慧 迟玉燕) 1960年出生的于某,自1980年起,先后多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过刑罚。2015年9月1日才刑满释放的于某又干起了“老本行”,这次于某盗窃的地点竟是乡镇政府部门。
  2015年9月21日,高兴镇政府工作人员报警称,办公室内财物被盗。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一枚指纹,指纹汗液的DNA与于某的一致,便将于某锁定为犯罪嫌疑人。2015年11月初,公安人员在东港区某宾馆内将于某抓获归案。
  于某到案后供述,原来在监狱服刑时,其与被判刑的贪官聊天获悉,他们有时会将非法收受的金钱、购物卡等财物放在办公室里。于某便认定政府部门领导办公室会有很多非法收受的财物,而且丢失后也不敢报警。因此,于某出狱后就萌生了到政府部门办公室盗窃的想法。2015年9月份出狱至10月份,于某先后五次通过撬锁、翻窗户等方式分别进入到岚山区高兴镇党委政府办公室、东港区后村镇党委政府办公室、岚山区黄墩镇党委办公室、岚山区中楼镇党委办公室内盗窃,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11431元。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作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是累犯,应从重处罚。2016年5月24日,出狱不足一年的于某,又因犯盗窃罪,被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