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奇葩”举报信,把泄密当成玩笑
2016年10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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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培元  

  广西南宁的谢先生没想到,因为一封投诉举报信,一夜之间他成了火遍网络的焦点人物。前不久他买一袋单价5元的旺旺雪饼,觉得吃后没有像广告所言“天天吃旺旺、运气会旺哦”,便向南宁市江南区、玉林市工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信举报投诉,索赔500元。谁料信函被传到网上,他的姓名电话等身份信息暴露,受到了网友的嘲笑和骚扰。(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
  明明是寄给政府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信,却意外地被人拍照并上传到网上,其最大可能,就是有关工作人员觉得这样的投诉理由太过“奇葩”,便私自将信函公布到网络空间,当成笑料与网友“分享”。岂不知他们在捂嘴偷乐之时,却侵犯了投诉举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一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人为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公共事件。
  举报和投诉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举报人和投诉者保密是政府部门应尽的义务。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关于受理违法广告举报工作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都再三重申保密要求,强调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再“奇葩”的举报信也是举报信,必须严格按照投诉举报的有关制度程序进行处置,否则就是违法违规,就是在扭曲行政伦理、亵渎职业道德。
  到底是谁公开了谢先生的投诉举报信?这并非一桩小事,而是应当引起某些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高度警惕的大事。在一些地方,泄露举报投诉人信息、举报投诉内容的事情屡有发生,甚至个别官员私下里直接将举报投诉信交给举报投诉对象,引发后者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造成了莫大伤害。保密条款形同虚设,不只是影响了举报投诉制度的功能发挥,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对“泄密”事件必须严重查处,法律也应改变“有禁令、无罚则”的尴尬。一个可以参照的坐标系就是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也应修订自身的投诉举报规定,对随意泄露举报事项、举报人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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