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可获社保补贴
2016年1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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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 蔚晓贤)1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潍坊根据相关规定,将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此次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在招用前就已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本次补贴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2016年7-12月份,企业(单位)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除对自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市属企业(在市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在2016年12月16日以前,将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单位)业务公章后,送至“潍坊市市属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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