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2月18日讯(记者 李德领) 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是指具有菏泽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通知》规定,优抚对象享受住房优待时分为城区优抚对象和农村优抚对象,并以家庭为单位只享受一次住房优待。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或社会帮助购买、建设维修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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