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追踪
百岁杨绛 获赔20万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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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又有新进展。17日北京二中院通报称,二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杨季康各种损失共计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钱钟书等书信被拍卖
杨绛起诉维权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
  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
  得知此事后,103岁的杨绛向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要求责令对方停止拍卖。
  2013年6月3日,二中院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随后杨绛诉至二中院,称虽然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裁定后,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自己等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为使自身权益受到永久性保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自己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私人书信属于隐私范畴
拍卖公司构成侵权

  此案开庭时,中贸圣佳公司辩称,其已履行了审查义务,无法预见到涉案行为存在侵权可能性,且诉前裁定作出后并未实施拍卖行为,亦未进行预展活动,仅将相关拍品拍摄成为数码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盘向三位鉴定专家提供,故并未侵权。
  二中院审理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杨季康、杨伟成(钱瑗的配偶)作为钱瑗的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
  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季康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侵权。
◎收件人有保护隐私义务
擅自转让侵权

  李国强辩称,自己已于2013年4月21日,将涉案书信等转让给案外人,故自己与涉案拍卖活动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况且杨季康已于信中明确要求其将手中书稿信札等妥为保管。李国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侵权。
◎法院判两被告共同担责
赔20万元损失

  据此,二中院一审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
  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
          (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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