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偷税逃税骗税,曝光姓名
税务机关将向银行、工商部门通报情况
2014年1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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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1月10日讯 (记者 王茂林) 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获悉,近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将予以公布。
  《办法》共计14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同时,分别规定了省、地市级税务机关的公布标准。
  例如,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将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予以公布;前述税收违法案件中,查补税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
  根据《办法》规定,公布的信息将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办法》还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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