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再续签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2014年1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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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 王帅) “单位跟我解除劳动关系了,我能拿到补偿吗?”近日,市民王女士致电本报反映,自己在以前的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王女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单位拒绝。
  2009年10月,王女士入职明埠路某大型企业做车间工,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每年续签一次。到2013年10月份,当年的合同到期,同时王女士也刚好到50周岁。之后,公司又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0月25日,今年10月份,劳务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再与王女士续签。王女士认为,自己在单位干了这些年,合同到期却不再续签,单位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方面表示,王女士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在2013年便终止了劳动关系,后来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的劳务合同,因此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记者跟随王女士来到章丘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进行咨询。据了解,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增加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但第四十六条只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了具体执行法律或弥补部分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同样未规定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会终止劳动合同,这时是不再负担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的。”劳动监察科的工作人员表示,而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是劳务关系,在这方面,劳务关系解除后,法律上也没有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
  对于王女士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其改签了劳务合同,也就是重新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由此产生纠纷,王女士应当向法院进行咨询,按民事纠纷处理,而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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