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土堆受伤状告施工方获赔
2014年1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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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利红) 去年吴某无证驾驶三轮车在某施工路段行驶时,撞到了施工堆放的土堆上,致身体多处受伤。随后吴某将道路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13年3月,家住岚山的42岁的吴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沿岚山区某施工路段行驶时,撞到道路南侧施工堆放的土堆,车辆侧翻致吴某受伤。
  吴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后经法医司法鉴定,吴某多处伤情构成一级、三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随后吴某以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为由起诉施工方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发现,发生事故的道路系由被告山东某建筑公司施工,施工时允许车辆通行,原告事故时间处于被告施工期间。从现场照片来看,导致事故发生的土堆占据多半路面,且明显系施工形成。被告称开工初期设置有警示标志,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今年10月,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系涉案道路的施工单位,对涉案道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堆放的土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被告应该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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