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两级法院全力打击拒执等犯罪行为
60名“老赖”被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2015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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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盛杰 胡科刚   

  自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日照市两级法院多项举措加大打击力度,截至日前,全市法院对涉嫌拒执等犯罪的48案60人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其中6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协助查控逃匿行踪的40名被执行人,法院自行司法拘留336人。
□案例一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惩处。
  刘某系山东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单位的房产被莒县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况下,将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给韦某,并私自将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韦某经营的日照某机械公司名下。
  莒县法院认为在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未解封的情况下,刘某将该房产出卖给他人,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致使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无法执行,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2014年9月19日,莒县法院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10月3日,莒县公安局对刘某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韦某缴至法院现金30万元及2015年9月30日到期的票面金额为50万元的承兑汇票1张,用于山东某公司支付所欠债务。后莒县法院以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 伙同会计非法支工资 法网恢恢双双被追责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如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帮助被执行人阻挠、对抗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共犯论处。
  贺某因与卢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港区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裁定,扣留了贺某在日照某劳务公司每月的部分工资收入。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明知贺某工资被裁定扣留的情况下,仍按照贺某的要求,将工资发放至贺某更改后的账户,致使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东港区法院无法执行贺某的工资收入。
  东港区法院遂以贺某、王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将案件移送东港区公安局。2015年3月11日,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刑事拘留期间,贺某与卢某达成和解协议,卢某对贺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目前,对贺某、王某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

□案例三 公安机关协助查控 逃匿老赖无处遁形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长期在外隐匿行踪,致使执行法官查找不到本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控被执行人,使一些“蒸发”的老赖得以顺利抓获,保护了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
  2009至2010年,武某因建设厂房从滕某处购买建筑材料,共计欠款25180元,滕某诉至岚山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武某偿还腾某欠款及利息共计33111.7元。因武某未依法履行义务,腾某于2014年1月8日向岚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武某,但武某一直未到庭。执行人员到其住处调查,得知武某长期在外躲债。今年3月,岚山区法院将武某的信息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借助公安信息化资源,武某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并通知岚山区法院,岚山区法院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下,将武某控制。后武某具结悔过并全额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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