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财(身份证号44142419881014579X):
我机关于2021年06月17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编号:青城卫医罚告字[2021]007号,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告知书内容如下:刘华财自2021年03月06日至2021年04月01日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潮海西社区门头标识为“美牙记”的场所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违法收入共计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且你因非医师行医于2018年9月17日被我局进行过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符合裁量基准中的严重情形,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青城卫证保决字[2021]1202号)保存的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规定,你享有对此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城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