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毁林开荒,需要法律更具操作性
2014年03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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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爽音(芝罘区)

  读了3月7日《齐鲁晚报·今日烟台》关于毁林种菜以及森林公安干警执法遭遇尴尬的报道,当晚又从烟台电视台“社会广角栏目”看到恶意毁坏林木的场面和园林工作人员的无奈。愤慨之余,又联想起亲眼所见一些毁林种菜,每年4月底5月初刺槐树花盛开前遭受的劫难。
  我曾多次在山中一些小菜园旁,见到一些直径50-60厘米,高达十几米的大树,被从树干底部剥去一圈树皮后干枯而死。每年春天都会看到,采摘刺槐树花的“游击”大军,带着竿子、钩子等,向刺槐树宣战后,刺槐树林那惨不忍睹的场面:地面被断枝覆盖,半空中吊垂着已被折断还没坠落的粗壮树枝,白花花的断碴,像断裂的白骨一样瘆人。每当这时,我总是想到“什么是人性?它从哪里来?”
  慢慢地,我才认识到,人性就是从人类社会中来。无法制的社会,形成无法无天的人性,法制健全的社会,形成有社会法制的人性。我们今天的社会,是个法制社会,同时,又是一个社会法制在不断健全完善的社会。这个社会背景下的人性,就是尚待加强社会法制的人性。健全的社会法制,应当是适时的、可执行的、便于操作的,能及时发挥出应发挥的作用。
  具体到对我们生活的环境保护,我们已经有了环境保护法,森林保护法等,正由于有了这些法规,我们才说毁坏林木是违法的、可耻的,森林公安干警才要对毁坏林木的行为执法。而现在,要执法却遇上尴尬。这个尴尬,说到底,就是在执行法规的过程中,操作不便。这种不便,说明了要被执行的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
  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于有了若干实施细则,才使交通干警能及时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事件,判断裁定并给予相应处置,这才使绝大多数在道路上的通行者,不敢以身试法。如果当地立法机关,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森林保护法,也制定出若干具体的实施细则,使森林公安干警在处理违法案件时,能做到对毁坏一棵树龄不满三年的小树,和毁坏一棵十年以上树龄的大树,都有相应的处罚依据。让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都能及时受到处罚,让违法者都必须付出应付的代价。那样,就会还树木生长一个安全的环境,让人们的生活也有健康优美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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