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入工伤保险,工作时受了伤
经仲裁,一企业赔付受伤职工11万余元
2014年06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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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6月23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崔艺献) 工作时被砸伤腿部导致骨折,被认定为工伤。虽然企业支付了医疗费,但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仍给职工家庭的经济方面带来很大困难。近日,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该企业一次性支付受伤职工王女士各项赔偿11万余元。
  20日,赵先生给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送来了锦旗,感谢他们在其妻子的工伤赔付案件中迅速受理,为赵先生一家解决了不小的困难。今年4月份,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了一份仲裁申请,申请人王女士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赔偿金12.069万元。接到申请后,仲裁二庭庭长马鲲鹏启动了针对农民工申请仲裁的绿色通道,当即予以立案,并联系企业进入庭前调解程序。
  经调查,王女士是任城区一家机械厂的操作工,2011年4月,她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被碎冰机砸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左踝骨折,当年6月份被任城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过两年的治疗后,于去年4月份被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8级伤残。然而王女士受伤住院后,虽然企业支付了各种医疗费,但长时间的治疗还是给其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困难。因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王女士的丈夫向企业提出工伤补偿,双方在补偿数额上产生较大分歧,协商无果。
  经过耐心调解和解释,企业负责人承认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理解王女士家庭的困难。同时,该负责人也认识到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承诺及时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减小发生意外企业承担的风险。最终,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该企业一次性支付王女士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12082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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