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岁儿童高速上禁坐副驾
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新规8月1日实施,4岁以下乘车应配儿童安全椅
2014年06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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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3日讯(通讯员 盖嵘嵘 记者 刘涛) 记者从滨州市交警支队获悉,8月1日,最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条例》新增设“禁止儿童乘坐副驾驶”尤其引人关注。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驾驶机动车出行成为常态,但是对于儿童乘坐副驾驶位,部分家长未完全意识到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儿童的身体是承受不住安全气囊打击的,更有甚者,安全气囊会给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椅。”
  此外,《条例》还对初驾者进高速做了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期间,因驾驶经验不足,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紧急事件往往不能规范处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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