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应把特别约定作为合同必要组成
2015年0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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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强律师对此分析,赵亮的主张的确没有依据。他提醒说,房屋买卖是大事,购房者应事先对房屋情况做全面的了解,了解小区是自行供暖时,就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做出相关约定,比如“若不能供暖则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或“继续履行合同,但出卖人要承担不能供暖的法律责任,如违约金或者根据损失情况确定损失数额。”
  高律师讲,他接触过一名买房者的经历可供参考。这名买房者希望在历下区购得某小学学区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给卖方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中介支付了2万元佣金。但此后,买受人通过教育部门查询发现,这处房屋并不是学区房,于是将卖方和中介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共计7万元钱。因为购房合同中提到出卖人和中介“保证是某小学学区房”,于是法院最终判决卖家返还定金5万元,中介返还佣金2万元。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一定费点心思好好调查一番。
  槐荫区法院法官对此也提醒,购房人在买卖二手房时,特别是小区单独供暖的房屋时,既要实地考察房屋实际情况,还要注意询问,向邻居、物业以及小区的管理方询问供暖情况,避免出现赵亮与钱爽之间这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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