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租房内非法电镀并排污
夫妻二人因污染环境获刑
2015年08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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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日讯(通讯员 秦昕 记者 张焜)为谋取暴利,王某、闫某夫妇二人在高新区西葛村出租房内从事非法镀镍生产经营,并将含镍废水随意排放到出租房旁的排水沟内,导致水沟内水体颜色改变而被举报。3日,记者从高新法院了解到,王某、闫某被判犯污染环境罪。该案也成为高新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3年底,高新区环保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来到位于高新区西葛村的一处出租房内进行调查,租用该房的男子王某正在出租屋内拆除电镀设备,并将冲洗设备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水口排放到东边的排水沟内。而该水沟主要是排雨水,不排污水。
  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排水沟内电镀废水总镍含量为48.14mg/L,排水口底泥总镍含量为554mg/kg,排水沟底泥总镍含量为6230mg/kg,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王某的排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环保部门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得知王某被查后,与他共同从事非法镀镍生产经营的妻子闫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高新法院审理查明,在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王某、闫某从事农机配件抛光,后来听说干电镀很挣钱且不难。明明知道环保等部门对该行业一直采取严管严控的态势,但二人为了牟取暴利,仍然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电镀生产。王某和闫某首先将原件磨光,配好电镀溶液,把磨好的原件放到溶液里镀镍,再把镀件拿出来,用清水冲洗晒干,从中产生含有硫酸镍、氯化镍、硼酸等成分的电镀废水不经处理,就直接通过排水口排放到了出租房东边排水沟内。
  高新法院认为,王某、闫某夫妻二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刑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闫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闫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该案为高新区首例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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