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室盗窃 17岁少年受刑罚
2015年09月2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定陶9月28日讯(记者 周千清) 因家庭教育缺失,年仅17岁的定陶人李某入室盗窃,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自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1月21日,在定陶县天中街道办事处,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跳窗等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640元。
由于李某犯罪时属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定陶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到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手此案后,指派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孔祥民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
孔祥民律师接案后立即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通过认真阅卷,查阅、复制相关材料、证据,联系会见李某及他的法定代理人,制作会见与调查笔录,结合李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撰写好辩护词,提出首先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七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李某是初犯,一贯表现比较好,主观恶性小。再者认罪态度好。李某以前没有犯罪行为,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毫不隐瞒,态度可谓诚恳老实,并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表示要重新做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再加上李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教育跟不上,由于其家庭特殊情况使其失去监管、控制,过早流入社会造成的。
最终法庭在合议时尊重并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定陶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峰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青春期叛逆;另外是可能没有有效的疏通,家庭教育或者其他的教育没有有效地缓解孩子的心理紧张,可能青春的这种能量释放、宣泄没有找到合理的途径。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