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办公积金贷款要看清申贷标准
2015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9月28日讯(记者 蓝娜娜) 日前,青岛市下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查标准。按规定,申贷缴存的基本标准需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此外,提公积金支付经适房首付款,余额认定可包含提取中的正常缴存部分。
  按照标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中,共细化为五种情况。其中,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视为欠缴;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青岛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在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方面,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以转账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的,在申请经适房公积金贷款时,转账提取额度中的正常缴存部分可纳入账户余额计算范围。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青岛市缴存后,申贷时应执行青岛市账户余额认定标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