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起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
限燃区域为聊城市新四环路范围内,禁燃时间为每日20时至次日6时
2015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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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9月28日讯(记者 李军) 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聊城市驻地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限制燃放区域为聊城市新四环路范围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每日20时至次日6时(除传统节日小年、除夕、春节、元宵节)。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有单筒内径在30毫米以上的组合烟花、礼花弹等A、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摩擦类和烟雾类烟花爆竹产品;闪光雷、开天雷、双响炮、礼炮等;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以及超标准、超药量、超范围、危险性大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书)。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信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油管道、天然气管线周围;楼顶、楼道、阳台、平台以及楼间距不能满足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向下水道污水井盖口投掷或在其周围燃放;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方式;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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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处罚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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