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中标单位侵吞学校公款
原沾化区第一中学会计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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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王领娣) 朱某在任沾化区第一中学会计和电教室副主任期间,先后两次接受投标单位的礼金,并向其透漏招标信息,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多加“照顾”;除此之外,朱某还联合中标单位在向学校报批的款项中虚加5万元,最终归个人使用。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暑假期间,朱某利用其负责沾化区第一中学电子屏工程设计和建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济南港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杜某说,2013年暑假,他为了和朱某打听沾化一中招标明细情况,在该中学的老校财务科送给朱2万元,朱某大概告诉他有几个标段、几个包。2013年8、9月份左右,他以济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先后投标承包校园基础网络和LED彩屏工程。当时沾化一中信息中心主任朱某管着财务,还负责学校信息化工程施工的监工。因为朱某负责沾化一中监控工程监管、验收以及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港拓公司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当年11月份,杜某又到他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让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照顾,朱某将钱用于个人开支。
  除此之外,2013年12月,杜某公司在政府采购最低价中标后,负责安装沾化一中的监控。施工过程中,2014年春节前,因材料不够、政府采购清单漏项,朱某利用其负责沾化一中监控系统和集体备课共享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向杜某提出在追加合同中虚加5万元为学校解决费用,杜某同意。2013年12月20日,沾化一中与济南港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追加合同,合同总金额82600元,其中音频线、视频线、电源线系虚加,虚加金额45800元。2014年1月26日,杜某收到沾化一中支付的上述追加合同货款82600元后,于当日取出5万元交给朱某。
  沾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同意与济南港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追加合同为条件,通过该公司账户,侵吞沾化一中公款458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以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赃款9万元人民币,其中45800元发还沾化区第一中学,其余赃款由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法院判决后,朱某提起上诉,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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