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采购实行新办法严管供货商
一旦发现七类违规将受处罚
2015年11月0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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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8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出台,自11月1日起,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行新办法,其中协议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在3家(含3家)以上。对于协议供货供应商有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七类行为之一的,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集中采购目标内的技术标准比较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产品品牌较多、采购价格变动不大、单次采购金额较小、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具体指计算机、PC服务器、服务器存储器、网络设备等。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办法》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资格提出了6条“硬杠杠”,其中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协议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在3家(含3家)以上;同类产品的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产品、服务或市场来源单一的供应商根据行业特点确定。
对于协议供货供应商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七类行为之一的,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采购人有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对超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实行协议供货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据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除接受政府有关监督部门监督外,还应接受社会各界和采购单位的监督。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开协议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务项目等相关信息和监督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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