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需突破立法瓶颈
2016年05月0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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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国首部金融监管地方法规,已于2016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在山东省金融办的指导下,本报将推出系列报道,充分解读《条例》,使全省各行业和广大公众深入了解《条例》,促进社会监督,同时更好地引导金融消费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打造促进金融发展的优越环境。
本报记者 张頔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金融业发展速度稳步提升,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体现。然而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规范和金融人才培育、中介机构发展、信息平台建设等不协调不配套的情况仍然存在;由于金融监管缺失和执法手段不足等原因,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我省率先推进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目前全省17个市、137个县(市、区)已全部独立设置金融工作机构,并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只能依托国家、省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试点政策来进行,在诸如审批、检查、处罚等环节缺乏法律支撑,特别是在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形势下,这些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因缺乏法律支持,其效力已大打折扣,地方金融监管面临“无法可依”的瓶颈制约。
从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看,其主要内容是规范银行和证券、保险等机构,并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执法依据,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制度规范较少,不少领域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
随着地方金融改革深入推进,省内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和新型金融业态,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农村合作金融及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市场等发展迅猛,有效缓解了实体经济特别是“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但也普遍存在经营不规范、监管缺失等问题。特别是在当前一些投资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即可开业运营,游离于监管之外,投资理财类公司“跑路”、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乱象等问题频发,近两年已引爆多起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的案件。
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机构、职责、范围、措施和法律责任,在法律上解决“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尽快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我省地方金融活动的综合性法规,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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