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业纠纷众业主“堵路”维权
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两男子被拘留
2016年05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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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日讯(记者 柳斌 通讯员 芝公宣) 4月29日,芝罘区幸福某家居城部分业主为达到个人诉求,强行堵住交通路口造成路段车辆堵塞达一小时之久,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有两名男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幸福某家居城业主因经营期约纠纷之间产生矛盾,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部分业主没有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而将该家居城门前的道路用人墙堵住,长达一个小时之久,造成该路段东西走向的行人、机动车辆均无法通行。接警而来的公安民警现场进行法律宣讲,规劝业主撤离该路路口,个别业主拒不听从劝离,继续领头叫嚷示威,其中宋某和王某被公安民警依法强制传唤。
  经讯问,宋某与王某二人对想以人墙堵路方式向政府施压引起关注继而满足个人诉求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共交通是大家共有的,不能成为“维权”者们任意践踏的筹码。
学点法律知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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