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发生事故,三家评估机构可自选
2016年05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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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日讯(记者 王亚男 通讯员 刘小林) 3日,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淄博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淄博实际,制定了《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据了解,办法的试行主要为进一步促进淄博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淄博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工作,公正客观的评估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损失,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凡在淄博市行政辖区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物品及设施等价格评估,适用本办法。为便于管理并结合工作实际,每个区县均确定三家评估机构负责本区县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价格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实行退出机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本区县所确定的三家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进行损失价格评估,若有争议时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
  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保证提供的评估机构资质和个人价格评估鉴定资质证明合法有效,并得到司法、保险、物价等部门的认可。否则,因此而引发的纠纷由评估机构承担。
  价格评估机构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和谐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进行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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