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不过户惹来一身麻烦
二手车出事故原车主当被告
2016年05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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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0日讯(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安兆宝 刘金涛)卖车不过户,并不是一件少见的事情。但是,一旦卖出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本想省去过户麻烦的原车主反而会招来更多的麻烦。10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二手车的原车主就被告上了法院。好在车主过户时,车辆还在,并未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9月份,家住青州市王坟镇的男青年张某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一修车门头房老板刘某手中正好有一辆二手面包车,这辆车没有超出车辆安检期,价格也很便宜,但没有投保交强险。张某当即便以5000元的价格买了下来,并与刘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车辆转让后,如发生事故,与刘某无关,一切责任由张某承担。交易完成后,张某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也没有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便驾车上路了。 
  2015年10月2日,张某驾驶该面包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州城区内某路口时,与一辆拐弯的电动车相撞,骑电动车的陈某被撞倒在地。因陈某年事已高,张某担心会赔偿不少钱,便驾车逃逸了。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验后,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此后,交警部门经多方工作,促使张某主动投案,并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赔偿事宜,却始终调解不成。不久后,受害人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车主刘某转让机动车后,机动车的所有权及管理权便均归于受让人张某。张某如要驾驶该车,便负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也应当由张某承担。因陈某未提交该车系拼装车或报废车的证据材料,故对陈某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青州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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