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未认定,“夫妻”上法庭“抢房”
法院: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应对男方予以补偿
2016年05月2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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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4日讯(记者 刘光斌) 近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对于当事人双方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最终法院判定房屋为女方所有,但由于双方未约定个人财产制,女方需要向男方做出贷款本息及增值补偿。
据了解,原告张某军与被告刘某媛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刘某媛通过个人资金15万支付首付款及申请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前偿还本金及利息2万元,婚后绑定自己工资卡继续还贷款本金及利息9万元。婚后,刘某媛和张某军共同居住。2013年2月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房屋登记在了被告刘某媛名下。2014年9月,张某军将刘某媛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未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也没有约定。依法,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标。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产权证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登记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另一种意见认为,房产证取得受到所有权人以外多种因素影响,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由于夫妻双方未约定个人财产制,其个人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收入,故刘某媛应就婚后其与张某军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本息9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对张某军进行补偿。
法官表示,房屋倘若在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买,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是将按揭房屋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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