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涉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偷排450吨“毒料”,一企业被罚35万
2016年06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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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严厉打击偷排直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资料片)
     未经允许开采陶瓷土、石材,土法炼油、电镀后偷排废液。6月2日,在6月5日第45个“世界环境日”来临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涉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了解,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5件98人,其中污染环境案件20件48人,非法采矿案件15件35人,盗伐林木案件4件5人,其他6件10人。

  本报记者 刘光斌 
通讯员 张玉杰 刘雪丽

租来农家住宅
私设化工废料排放点

  2011年3月份,顾某、崔某、巩某共谋后,通过租赁临淄区敬仲镇某某村的住宅,将埋藏于院子下的齐鲁石化排污管线擅自开口改建后作为化工废料排放点。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淄博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魏某及业务员宋某,明知企业生产的含四氯化硅的化工废料系有害物质,需经有化工废料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的情况下,为降低成本,仍将约450吨化工废料交由张某处理。张某指使孟某、于某将上述化工废料运至顾某等人设立的排污点偷排,严重污染环境。2011年夏天,魏某又将4吨化工废料交由徐某处理。后徐某将上述化工废料运至顾某等人设立的排污点偷排,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单位淄博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魏某、顾某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一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打着平整土地旗号
非法开采陶瓷土

  2013年4月份至2013年8月份,宋某、张某、李某共谋后,以平整位于张店区田家村内天佳物流园的土地为由,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该物流园内的陶瓷土等矿产资源。张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下,仍收购非法开采的陶瓷土3万余吨。经鉴定,每吨陶瓷土价值30元,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262040元。其中,宋某非法获利60万元,张某非法获利15万元,李某非法获利3万元,张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未办理采矿手续
挖建筑岩矿约1.7万吨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盛某、邵某在未办理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张店区沣水镇四角方村非法开采建筑用岩矿约1.7万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7万余元。后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31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被告人盛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邵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小院里土法炼油
废液倾倒院内渗坑

  2014年7月,刘某在自己承租的位于桓台县新城镇耿三里村南侧某院内,进行土法炼油,并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等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的渗坑中,严重污染环境。2014年10月23日,桓台县公安局将刘某存放于非法炼油罐内的14.54吨原油扣押至桓台县油区工作办公室保存。2014年10月24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将暂存于桓台县油区工作办公室油库的原油14.54吨予以没收。
私设电镀车间
铺暗管偷排废液

  2013年3、4月份,岳某某在淄博贝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岱北林场,私设电镀车间,在车间外挖掘渗坑、铺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液倾倒到渗坑内,通过暗管排放到林场东南侧废弃的存水池内。经博山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采样监测,该车间外东南侧存水池废液PH值6.56mg/L,锌含量43.6mg/L;车间外渗水坑中废液PH值小于2mg/L,锌含量5.34×103mg/L,属有毒物质。
  法院对被告人岳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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