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严重安全事故,不得承揽新工程
2016年06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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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1日讯(记者 张永斌) 日前,日照市住建局印发了《日照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七条意见》,《意见》规定,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被追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日照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七条意见中提到,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住建局将协助事故调查组赴施工现场,调查事故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情况,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住建局立即对事故工程施工企业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整顿,并对工程所在区县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市住建局将对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警示约谈,并按有关规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停其在日照市内所有工程承发包活动,发生一般事故的,3个月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1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复核不合格的,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一律清出日照建筑市场,5年内不得重新进入。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执业1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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