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年度住院费用最高可报15万
2014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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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9月2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收入等构成,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到15万元。
  本报通讯员 巴秀景 本报记者 王领娣
缴费水平挂钩保险 最高可报销15万元
个人缴费设两档次 新生儿要尽快参保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药品、诊疗项目等目录。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由参保居民自付。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住院享受一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员缴费水平和医疗保险待遇相挂钩,多缴多报。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具体有,2015年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到15万元。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部分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200元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在县级医院500元起付,低档缴费报销比例65%,高档缴费报销比例75%;在三级医院住院医疗的,1000元起付,分别按45%、55%的比例报销。
  普通门诊医疗报销原则上100元封顶,按5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患有癌症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等10余种特殊疾病者,可按要求申请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报销500元。有合并症或并发症者,按正常住院比例支付。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主要是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持有本地公安部门出具居住证的人员)和高等院校(含高级技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收入等构成。各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补助360元。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为每人每年2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00元,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不含高校学生)任选缴费档次,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予变更,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统一按二档缴费。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所在县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助,按一档缴费标准缴费。新生儿家长在新生儿出生后抓紧时间办理落户手续,拿着户口薄、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最迟不能超过6个月),参保后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仍未参保的,要缴纳包括政府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后方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保费筹集12月31日结束 补缴要多缴纳360元
  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筹集工作即将开始,12月31日将全部结束,一旦错过这个时限缴费,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2014年12月31日前没有缴费的人员,2015年补缴参保手续每人要多缴纳360元。
  缴费方式有三种。集中征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凭户口本、有效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家庭为单位到社区、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缴纳个人参保费。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纳个人参保费。
  银行柜台缴费。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号码或二代身份证号码到县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开户银行柜台社保服务窗口查询、选择缴费档次、缴纳社保费,银行打印缴费凭证。
  各县区将逐步开通网上银行参保缴费系统。参保人员可登陆(http://www.bzhrss.gov.cn),在网上服务大厅“城乡居民社保网上缴费”窗口,凭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网上银行缴纳个人参保费。网上缴费的开通请关注当地政府的通知;首次缴费。新生儿或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人员,应先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办)人社所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手续,方可按以上方式缴纳个人参保费。
外地就医按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含与市、县区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市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由参保地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县区经办机构备案。病情危急的,可由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诊转院,在5个工作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转诊到市外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未办理转诊的先自付2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的报销标准执行
  外地务工、上学等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就医,填写《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凭临时居住证、工资发放证明、学生证等证明材料,在参保地县区经办机构审核登记。住院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信息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可享受滨州市同等级别医院住院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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