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被起诉伪造录音证“清白”
岚山一男子因法庭上提供伪造证据被拘留并罚款
2014年1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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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肖维军 高阳 

  岚山区的张明(化名)向李强(化名)借钱之后迟迟不还被告上法庭,为了逃避债务张明伪造还款证据,结果不仅被判返还借款,还因伪造证据被法院处以拘留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10年4月13日,日照市岚山区的张明急需用钱,向李强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三个月后还款。
  后来李强多次找张明索要借款,张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李强起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张明偿还借款5000元,并提供张明书写的借据。
  但是张明为了逃避债务,伪造与李强的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显示张明借款已偿还,只是借据未收回。张明将该录音提供到法庭,李强否认有这样的通话,坚持否认张明还款的事实。
  经岚山区法院审理,重点对张明提供的录音进行审查,通过技术鉴定,发现该录音是一伪证。在事实面前,张明不得不承认伪造证据的事实。
  “我们经过鉴定发现,张明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张明曾问过李强,自己是否将钱还给李强,李强没有说话,张明想当然地就默认为李强承认了,因此提供了证据。”办案法官介绍。
  2014年7月18日,岚山区法院对该案被告提供假证的行为,处以拘留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因此,法院在判令被告张明归还原告李强5000元借款的同时,对张明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拘留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参与诉讼要以事实为根据,切不可在法律面前自作聪明,伪造证据,妄想获取不法利益或者逃避责任,到头来只能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后悔莫及。当然,该案当事人伪造证据欺骗法庭,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因为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不会构成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但如果在民事案件中有他人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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