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他人出事故车主被判担责
法院裁定出借人和驾驶人共同赔偿受害人3万元
2014年11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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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袁野) 好心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借用人无证驾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住院,出借人是否应担责?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出借人和驾驶人共同赔偿受害人3万元。
  2013年3月1日,韩某驾驶一小型轿车沿公路行驶至岚山区虎山镇某路段时,与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董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董某遂将韩某及车辆的登记车主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争执不下。张某称,其与韩某素来相识,韩某向他借车,他出于好心便将车借给韩某使用,韩某因为自己的原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董某受伤,相应责任应由韩某承担,其不应承担。而董某及韩某均认为张某作为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韩某驾驶,应视为对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出借人张某亦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和韩某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官提醒,好心出借车辆本无可厚非,亦是自己的权利,但基于机动车本身的危险性,出借人出借车辆时应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权利的行使亦需考虑到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否则可能好心办坏事,害人亦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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