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孝儿女应有制裁机制
2015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刘乾阳

  据《现代快报》报道,52岁的南京男子陈某生病后,子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但到了医院之后,一双子女突然都“消失”。医院照顾陈某一天之后,见无人过问,又开车将陈某送到其女儿所在的小区。由于联系不到患者女儿,只好将陈某丢在了物业门口的地面上。
  这件事情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大家在指责医院不人道的同时,也纷纷谴责陈某儿女在赡养父亲问题上的责任缺失。根据报道可知,医院对陈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医疗措施,由于其儿女的相互推诿使得医院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我们不能过分地要求医院行使社会救助的职能,因为在这方面应当是专门的救助机构发挥更多的作用。但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不能成为一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挡箭牌,在孝亲养老的问题上任何人都不应该逃避天然的责任。对于父母的赡养没有统一的标准,儿女应按照各自家庭的实际经济情况尽量为父母提供更好的饮食、居住以及医疗条件。这个义务的履行不应以自己的兄弟姐妹是否先行履行为前提,也不应因父母没有尽到足够的抚养义务而逃避赡养的责任。
  中华民族非常注重家庭伦理道德的培育,特别是对于孝德的强调曾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但是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特别是传统宗法家长式家庭结构的解体,孝德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文化土壤已渐趋稀释。加上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生活成本的加大,子女们对于父母的赡养负担也日趋加重,这使得一些人试图转嫁甚至逃避在这方面应有的责任。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之下,仅仅依靠提倡传统的孝文化来确保子女的赡养义务似乎已显得苍白无力。
  于是我们很容易想到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确保义务的顺利履行。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当道德的力量已经无法保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之时,法律就应该填补道德留下的空位。中国古代社会曾经将孝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孝顺、不赡养父母的行为会处以诸如廷杖、斩足、流放甚至“弃市”(在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并陈尸街头以示众)等严厉的刑罚。当然,这些有违人性的惩罚措施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但是提高那些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违法成本似乎是一条可行之路。
  但现实的一个困境在于,即便类似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加大对于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不告不理”的诉讼机制仍多少会使法律的效用打上折扣。一方面,老年人出于血缘亲情不想将“家丑”外扬,也不忍心看到自己的儿女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那些责任感缺失、不知悔改的儿女也得以继续逃避责任,逍遥法外。在上述事例中,陈某就处在这样一个矛盾的境地。
  对此,在一些父母还没有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之下,整个社会应该多少改变“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的传统观念,不能让“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消极态度成为纵容社会不良现象的重要因素。可行的措施是,要鼓励邻里、亲友、居委会、政府机构以及大众媒体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营造惩恶扬善的舆论环境,增强对履行赡养义务的约束机制,对类似于陈某一双儿女的失责、逃责行为不能坐视不理,而应视情节的轻重果断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借助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营造、维护良好的孝亲风气。
  总之,父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也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有受父母抚养的权利,也应尽孝养父母的义务。不管社会如何变化,这种“父慈子孝”的良序互动仍然建立在人类最本真的情感之上,一切良好秩序的建立都离不开家庭的稳固,对于家庭伦理的重视与维护无疑具有安国固本的意义。因此,如何培育良好的家庭伦理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课题。(作者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