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临时停车要收费
2016年03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刘蒙蒙)日前,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改、公安、规划、市政、人防等部门出台了《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停车办法》),旨在解决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发商对车库(位)不能只售不租,住宅小区临时停车要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解决开发建设单位对车库(位)只售不租的问题,市物业主管部门人员介绍说,关键从源头抓起,落实明示和约定制度。《停车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预(销)售时,应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向购房人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应明确车库(位)数量、布局、建设标准、租售比例等内容,并合理划定租售区域。因开发建设单位未制定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办法或相关约定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对车位租售事宜有争议的,是租是售按购房人意愿实施。
  开发建设单位对车库(位)只售不租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住宅小区管理,既要为业主提供方便,也要考虑公共利益。根据《停车办法》规定,对于走亲访友车辆等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交纳临时停车费,价格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购买或租用车库(位),而又拒绝支付临时停车费的,停车管理单位有权禁止该车辆进入小区。但对于进小区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工程维修车、为业主和使用人服务的送货安装车等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并不得对其收取停车费。
  业主恶意堵塞小区出入口和占用消防通道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等公共停车收益,停车管理单位可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剩余部分属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划转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业主委员会办公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需要。停车管理单位应对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单独建账,并每年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