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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齐鲁晚报     2019年05月28日
  基本案情:村民宋某无正当理由撬开本村集体所有的楼房一处,并长期非法占有使用。为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村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宋某搬离所侵占村集体的楼房。宋某认为,涉案房屋实际应当作为他的生活保障房,其为有权占有。
  裁判结果:法院判令宋某退出所侵占的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村集体。
  律师解析: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应该享受生活保障房待遇,其占有合法。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房屋为村集体所有,即便宋某认为其有权获得分配权,但只要村集体未自愿将房屋对其交付,则其即使已实际占有也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这是因为:
  首先,涉案房屋为村集体出资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所建,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且房屋并非待分配的生活保障房,宋某的占有侵害了村集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无权占有。
  其次,即使宋某应该分得生活保障房,也应该通过正当途径合法取得,并交纳购房款,而不能在未经村集体允许的情况下,非法占用。
  特别提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宋某认为其应该享有生活保障房,其心情可以理解。但无论其要求是否合理、目的是否正当,其维权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能为实现所谓正当目的而采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手段。不合法的手段不但不能达到维权的初衷,而且可能破坏社会公众对其维权行为的理解与同情,越过一定界线则可能触发相应法律谴责。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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