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从编制配备、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监督检查等五方面严管公车
领导岗位变动禁带原单位车辆
2014年05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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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近年来对公车停车封存等要求越来越严格。(资料片)
     4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淄博市近日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将从严格公车编制和配备、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健全管制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到龄免职和退休后使用公车和加强监督检查等五方面严格管理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报记者 樊伟宏
不准借用、占用 下属单位车辆
  在严格公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方面,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不准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准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摊派款项购车;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车辆。 
  加强公车使用管理方面,要求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后,不准带走原单位车辆,其工作用车由新任职单位调配使用;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履行公务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参与公务活动以外的婚丧喜庆、接送子女上学、旅游、休闲等私人活动。
公车集中管理、定点停放
  同时,淄博还将健全公车管理制度规定。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推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变化情况报同级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建立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安排的值班车辆外,其它公车一律定点封存停驶;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管理制度,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各类执法执勤和监督检查车辆严格遵守和执行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
退休干部用车一律收回
  在规范领导干部到龄免职、退休后使用公车行为方面,规定对到龄免职已不在原单位工作的领导干部,接到正式退休通知的领导干部,所用工作用车一律交回原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车辆收回后,其服务保障用车由原任职单位按照统一管理、按需保障、随用随交的原则解决。市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公务用车收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凡收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冻结该单位新车购置审批。 
  淄博还将加强有关公车使用的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公车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务用车购置、更换等环节的审核和管理。各级党委(党组)强化对本单位公车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公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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