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发布10周年,社保处解答市民疑问
长期待遇不可一次性领取
2014年05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30日内提出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一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发布10周年之际,淄博市社保处将就市民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未参保或未按时、足额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问:“伤后”参保“新发生的费用”如何界定?
  答:“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问: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如何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问: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能否一次性领取?
  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的,其工伤责任有谁承担?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报记者 张童 通讯员 沈远清 焦玉姣
申请工伤认定 (所属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经治疗伤情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持《淄博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材料
申请工伤康复确认 (市康复确认组: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大厅)
  经确认,需康复的工伤职工持《康复申请表》到指定医院康复治疗
  康复结束,于停工留薪期满前持《康复评定报告》、《山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经确认,不需康复的工伤职工,于停工留薪期满前持《康复申请表》、《山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淄博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业务大厅)
  用人单位收到鉴定通知书30日内,持《淄博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申请待遇支付 (所属市、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