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被无主小狗咬伤
超市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500元
2014年06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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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3日讯(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盛秦岭 徐婷) 在超市购物被狗咬伤,找不到狗主人,超市是不是有责任赔偿?23日,周村的李女士就向周村工商局反映了这样一件事情。
  6月16日,李女士中午下班回家,顺路在一家水果超市买东西。“挑香蕉时觉得脚趾有点痒,低头一看,一只白色的小哈巴狗在舔我的脚,本能地抬脚躲闪,没想到小狗就呲起了牙。慌乱的躲闪中,好像被它咬了一下,但因为中午急着回家,当时也没啥感觉,就没当回事。”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李女士仍然心有余悸。回家后,她感觉右脚大拇指有点疼,仔细一看,上面有几个红点。“肯定是那小狗咬的,我夏天一般不穿袜子。”李女士为防万一,接着就去打了狂犬疫苗。
  随后,她找到超市理论,但超市负责人却答复这条小狗不是店里养的,李女士是自己不小心被狗咬伤的,要赔得找狗主人,超市不仅没有义务帮其找狗主人,更没义务给予其赔偿。
  “超市是公共场所,应该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我花钱在你这里消费,你让狗进来,我平白被咬了,你怎么能没责任?”李女士表示如果找不到狗主人,超市就应该承担责任。但超市拒绝了赔偿要求。
  23日一大早,李女士便来到周村区工商局,向12315工作人员进行了申诉。公职律师连传鹏拿出了有力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案例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者负主要责任,管理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支付李女士500元现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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