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不能行使司法权
2015年0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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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
 
  2014年9月、12月,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发函,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刑事拘留,警方认为,杨宾涉嫌合同诈骗。但该旗人大常委会召开联席会议,会上多位专家认为是民事纠纷,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了警方的请求。(1月20日《新京报》)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刑事拘留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同意或者否决的权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仅仅是以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就否决警方的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显属不当决定。因为,人大虽然是权力机关,但并没有直接的司法权。  2010年修订的代表法有具体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这就意味着,虽然公安、检察机关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征得人大的许可,但人大对这种申请的审查,应当限制于是否对代表履行职务打击报复的问题上,而不是对他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实质上的判断。
  如果人大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予许可刑拘、逮捕,实质上就是人大代表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这是与我国宪法和代表法相违背的。因为,司法是由专业人士在一整套完备的程序之下来作出判断,人大虽然是权力机关,但本身并不能作出司法判断。如果公安机关的侦查确实有错,也是应当由检察机关作出监督,或者法院进行审判。人大也可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如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但不宜以直接否决的形式来不许可采取强制措施。而且,人大替司法机关作出判断,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的风险。
  因此,达拉特旗人大常委会应当慎重地考虑公安机关的申请,在开会表决前,有关领导应当组织参会委员认真学习《代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作出表决。当然,公安机关如果不服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也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由上级人大常委会来作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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