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侵占集体财产村支书被判15年半
2015年0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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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静) 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某村的党支部书记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虚领补偿款54万余元,并将村集体所有的房屋私自出售,获利59万。20日记者获悉,任城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济邹路作为济宁通往邹城的一条主要道路,在2009年进行了升级改造工程。刘某是济邹路所经过的接庄街道一村的党支部书记,2009年6月,济邹路东外环至泗河段升级改造工程正式开始,刘某作为涉及到补偿范围内的村两委成员,被抽调协助政府做好附着物的补偿工作。
  然而,刘某却打起了歪主意,在树木的赔偿上,刘某等人先测算总长度,再选择一段树木密集的地方进行清点,统计出的总数量虚高,补偿数额比实际清点补偿款的数额多出了15余万元。另外,在济邹路绿化升级改造中,刘某将村集体所有的预制件厂虚报登记在了自己名下,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水泥地面补偿款等共计38万余元。如此,刘某先后贪污树木及预制件厂补偿款共计54万元。
  而在新建村委大院建设工程期间,刘某在新建村委大院前面的一条土沟上,自行投资用粉煤灰铺垫,整平后建设沿街综合楼门面房并向外出售,共计得款89万余元。而该综合楼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并不归属刘某本人所有。
  任城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刘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树木补偿款,还利用职务便利两次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54万余元,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另外,刘某将本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房屋)私自出售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出售综合楼得款89万元中,扣减刘某个人所投资综合楼的建筑成本30万元,剩余的59万元系刘某非法占有的村集体财产,数额巨大,应对刘某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综上考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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