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养老机构可领取建设、运营补助
2015年0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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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琪

  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烟台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定目标谋出路。意见中提到,到2020年千名老人拥有床位达到40张以上,政府要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起到引导作用,在财政上还要对养老服务业大力扶持。
政府兜底,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政府供养
  意见中提及,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丰富养老服务产品,完善市场发展机制,形成设施完善、服务优良、配套齐全的养老服务产业体系。千名老人拥有床位达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实现“社区养老服务圈”全覆盖,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全覆盖,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养老服务业发展,政府应该扮演重要角色,说白了要积极引导。政府托底,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
财政投入,养老机构可领取多种补助
  各级政府(管委)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市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自2014年起,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含区域性敬老院),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各区范围内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其他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减半。
  自2014年起,市财政对运营1年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和1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自2014年起,市财政对规模300平方米以上、床位10张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并对运营1年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给予连续3年的运营补助。对建筑面积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要求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和每年6万元、5万元、4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达不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和每年3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对运营1年以上的农村幸福院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自2014年起,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以上财政补助政策均不含莱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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