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淄博17年未变
2015年01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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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对于限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二十年前就已经提出。
  1994年11月25日,市政府下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其中规定:在张店、博山、淄川、周村、临淄的城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大型工矿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由市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但这个规定于1998年12月25日失效,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替代,至今未变。其中规定: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及重要物资仓库周围;(二)重要军事设施周围;(三)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及燃气管道周围;(四)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五)机关、学校、医院及公共场所;(六)楼顶、阳台、楼道、室内;(七)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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